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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信用部對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而農會上年度淨值為6千萬元,累計對利害關係人授信餘額為1億8百萬元,信用部則不可對該等人員辦理擔保放款。而原授信案件屆期應如何辦理? 可否比照同辦法第四條第六項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下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四、未增貸。 (六甲鄉農會)

2020/03/29
農金局回覆:
本案本會98年3月2日業以農授金字第0980106279號函文臺南縣政府並副知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