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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諮詢信箱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資法告知書

親愛的客戶,您好:
為了落實法令遵循,本公司依據個資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特予說明下列有關蒐集臺端個人資料,本公司必須告知的各款事項,敬請 詳閱:

  • 非公務機關名稱: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蒐集之目的:有關本公司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特定目的之說明),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特定目的的代號及項目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及項目名稱變更者,隨同變更。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性別、電話、電子郵件、戶籍所在地、出生年月日、案件編號等聯絡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臺端或第三人處理(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地區:下列「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公司及各農漁會(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3.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4.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5. 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臺端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臺端就本公司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除有個資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得依個資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臺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處理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敬請見諒。
  •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本公司提供之服務管道(如書面或電洽、親洽本公司等)均能受理。另臺端亦得隨時透過前開本公司提供之服務管道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本公司於接獲臺端通知並確認臺端身分後立即受理,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