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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意見信箱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

親愛的客戶,您好:
感謝台端透過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網站留言提供寶貴意見,為了落實法令遵循,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特予說明下列有關蒐集台端個人資料,本公司必須告知的各款事項,敬請詳閱:

  1. 非公務機關名稱: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2. 蒐集之目的:
    (一)○六○:金融爭議處理。
    (二)○九○: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三)○九一:消費者保護。
    (四)一一三: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五)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特定目的的代號及項目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及項目名稱變更者,隨同變更。
  3.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電話、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理(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地區:
    下列「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
    1. 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公司之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3.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4.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5. 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四)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5.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台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處理作業而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