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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新南向投資貸款

新南向國家投資專案貸款

  1. 貸款對象
    1. 借款人為企業戶者:
      • 申貸企業之本國人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在國內仍有營業實績及事實。
      • 申貸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外投資事業出資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含本次對外投資),且國外投資事業須為申貸企業之從屬公司或關聯企業。
    2. 借款人為個人戶者,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外投資事業之出資額或資本額應超過百分之五十(含本次對外投資)。但能證明對該事業具實質控制權者,不在此限。
  2. 貸款用途
    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檢具相關憑證或取得股權證明等文件備查:
    1. 借款人支應國外投資事業取得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資產所需資本性支出。
    2. 以現金匯出,或以購置、產出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輸出作為股本投資。
    3. 以現金匯出從事海外投資事業併購。
  3. 貸款額度
    以借款人投資計畫所需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限,移送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者,每一申請人申請本項授信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者,每一申請人申請本項授信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
  4. 貸款利(費)率
    1. 利率依本公司授信定價辦法辦理。
    2. 本貸款酌收開辦費。
  5. 貸款期限
    貸款用途為取得土地、廠房者最長十五年;取得生產機器設備者最長不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6. 受理期限:受理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
●海外投資融資貸款:取得政府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前往海外投資之我國廠商,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海外投資所需資金。

 

全國農業金庫提供之服務

  1. 進出口貿易融資
    1. 進口開發信用狀
    2. 出口押匯
    3. 進出口:承兌交單(D/A)、付款交單(D/P)、記帳(O/A)
  2. 匯入/匯出款
  3. 外匯存款
  4. 台幣放款/外幣放款
  5. 赴新南向國家投資或經營業務之公司及個人所需資金
    1. 對台灣母公司及個人提供之服務
      全國農業金庫提供台商母公司及個人台幣或外幣融資,以支應台商之海外據點所需之資本支出;以外幣融資,需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2. 對台灣母公司之海外據點提供之服務
      台商在新南向國家所設立海外據點所需外幣營運週轉金,由台灣母公司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開立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給當地金融機構,提供其海外據點之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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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日期: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