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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振興專案貸款

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

貸款條件 第一類 第二類
貸款對象 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 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1. 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惟經常僱用員工未滿5人(不含負責人)之中小企業。
  2. 僅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類別」請擇一申請,一經擇定不得轉換。
貸款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109年~112年6月30日)原申辦經濟部營運(振興)貸款或央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方案,經信用保證者。
  2. 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111年~114年月營業額減少達15%)。
  3. 疫情期間停業(109年~111年)再復業。
貸款用途
  1. 資本性支出
    • 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 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2. 週轉性支出
    • 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最高3,500萬元。 最高400萬元。
  1. 得借新還舊,限償還109年~112年6月30日申辦經濟部部營運(振興)貸款或央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方案,經信用保證之案件。
  2. 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
貸款利率 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加0.5%,機動計息。
  1. 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以內: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機動計息。
  2. 貸款額度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部份: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加0.5%,機動計息。
補貼期間 一年。 二年。
補貼金額 最高55萬元。 最高12萬元。
貸款期間
(寬限期)
  1. 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最長不得超過15年(最多5年)。
  2. 機器設備:最長不得超過7年(最多3年)。
  3. 週轉性支出:最長不得超過5年(最多2年)。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手續費率 0.1%。
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最後動撥日為114年12月31日。
本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鑿或已屆申請期限,停止受理貸款申請。
最新更新日期: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