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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申請

全國農業金庫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客戶您好,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向 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臺端詳閱:

  • 蒐集之目的:
    有關本公司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特定目的之說明),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中英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學經歷、婚姻狀況、職業、財務狀況、薪資所得、通訊方式(聯絡電話號碼、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子郵遞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國籍、美國稅籍編號、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於人像、指紋等)、行動及網路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國際移動用戶識別碼(IMSI)、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 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公司旗下之各分支機構、各子公司、關係企業等)。
    •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 依國內外有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理機關、司法、稅務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例如:臺灣稅務機關、美國國稅局等)。
    • 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 臺端資料之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旗下分支機構、子公司、關係企業)、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公司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另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若是本公司與分支機構、子公司、關係企業辦理共同行銷所需資料, 臺端將無法獲知共同行銷新產品或最新活動等相關訊息,敬請見諒。
  • 臺端行使權利途徑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本公司提供之服務管道(如電洽本公司客服專線○八○○-二二○-六六八、書面或親洽各營業單位等)均能受理。另 臺端亦得隨時透過前開本公司提供之服務管道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本公司於接獲 臺端通知並確認臺端身分後立即受理,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行銷。
  • 本個人資料保護告知事項之修訂
    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本個人資料保護告知事項之權利,內容修訂時將於本公司官方網站公布,且自公告日起生效,不另作個別通知。若 臺端已接受本公司之服務,視為 臺端已閱讀且同意本公司修訂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