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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進度查詢

全國農業金庫網路銀行服務契約
第一條 銀行資訊
  1. 銀行名稱: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2. 申訴及客服專線:0800-220-668
  3. 網址:https://www.agribank.com.tw
  4. 總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6-11樓
  5. 傳真號碼:(02)2380-5257
  6. 銀行電子信箱:abt001@agribank.com.tw


第二條 約定事項之適用範圍
本約定事項條款係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約定事項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事項條款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約定事項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約定事項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1. 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電腦或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訊及連網功能之設備)等經由網路與貴公司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公司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公司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2. 電子文件:指貴公司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3.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4.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5.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6.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7. 服務時間:本公司網路銀行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惟若遇例行性之主機維護或因停電、電腦系統故障等原因致無法操作時,得暫停服務。
  8. SSL(Secure Socket Layer):指一種網路資料安全傳輸協定,用以保障立約人之瀏覽器與貴公司伺服器間的資料傳輸安全,確保訊息之隱密性及完整性。
  9. OTP(Mobile One Time Password):指行動裝置一次性動態密碼交易安全機制,立約人於執行交易或設定服務使用此安全機制時,系統將自動以推播方式發送至立約人以綁定之行動裝置進行認證,為確保網路交易安全,每次傳送認證限當次當筆有效。
  10. 行動銀行:為個人網路銀行之延伸服務,提供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之立約人可使用特定手機平臺(iOS、Android),下載貴公司行動銀行軟體,使用貴公司所提供之行動銀行各項服務。
  11. 憑證載具:指存放憑證資料之設備,於交易確認時,與設備連線,透過密碼驗證,以認證交易,貴公司使用之憑證載具為金融XML 憑證晶片卡。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或行動銀行正確之元件下載及安裝方式,才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並同意事先詳讀貴公司公告或約定,及依照指示步驟操作;如有疑問,請電洽客服專線詢問。
貴公司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立約人同意貴公司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貴公司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六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雙方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公司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公司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公司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雙方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公司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公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1.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 貴公司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3. 貴公司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公司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貴公司確認。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公司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貴公司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公司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公司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公司後,於貴公司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公司營業時間時(營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無法於當天完成交易時,貴公司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不可抗力因素結束後之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貴公司因特殊因素(如例行維修等)無法提供服務時,貴公司得於貴公司網站上明顯處公告之。

第十條 帳戶及額度之約定
  1.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之轉帳服務,須事先以書面與貴公司約定轉出帳戶,該帳戶以立約人於貴公司開立之活期(儲) 存款帳戶為限,使用「約定帳戶」轉帳者,轉入帳戶需以書面申請,新約定轉入帳號除立約人本人於貴公司開立之帳戶可於申請日次日生效外,其他約定轉入帳號一律於申請日次二日生效。
  2. 交易限額:
    1. 採SSL機制: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實體 ATM、網路 ATM 及行動支付約定轉帳限額合併列入計算。
    2. 採電子憑證機制: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合併列入計算。
  3. 採SSL機制:
    1. 約定轉入帳戶: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二百萬元,每日最高限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2. 非約定轉入帳戶: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三萬元,每日最高限額新臺幣三萬元,每月最高限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4. 採電子憑證機制:轉帳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二百萬元,跨行匯款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五千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該轉出帳戶之可用餘額。惟立約人得視個別需求,於網路銀行設定每日交易限額。
  5. 轉出帳戶為數位存款帳戶(第三類):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一萬元,每日最高限額新臺幣三萬元,每月最高限額新臺幣五萬元。
  6. 本項業務支出係按無摺登錄方式辦理,與立約人提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取款具同等效力,每筆轉帳交易完成即不得更改。

第十一條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服務帳務劃分點、限制
  1. 立約人轉帳交易完成時間如已逾貴公司營業日十五時三十分或非貴公司營業日之轉帳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公司系統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2. 立約人利用網路轉帳交易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應於帳務劃分點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如因轉帳程序,未能完成而遭致退票,除能證明貴公司有可歸責之過失,應由貴公司負責。
  3. 預約轉帳扣帳日期如非貴公司營業日,立約人同意貴公司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扣帳,如須取消預約轉帳之約定事項,立約人應至少於預約轉帳扣帳日前一日晚上十二時前於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辦理取消。
  4. 轉出或轉入帳戶如已結清,預約轉帳委託視為自動終止;轉出帳戶如有餘額不足、遭法院扣押、強制執行,或約定轉入帳戶帳號錯誤、已取消約定轉入帳戶等致貴公司無法扣款時,視同交易失敗,立約人同意貴公司無須再行扣款。


第十二條 收費標準
立約人自使用本約定事項服務之日起,願依貴公司營業處所及網站公告之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收費標準公告於貴公司網站為主),並授權貴公司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公司不得收取。電子憑證、憑證載具等費用則應於申請或展期時繳納。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公司應於貴公司營業處所及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調整如係調高者,貴公司應於網頁上或書面通知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公司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公司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本約定事項相關服務。
前項貴公司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三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公司所提供,貴公司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事項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公司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本約定事項終止時,如貴公司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約定事項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四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貴公司所提供或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貴公司提供予立約人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僅限於首次登入,登入後系統強制要求變更,立約人未於期限內登入變更時,須重新申請。
立約人輸入前項使用者代號連續錯誤達五次或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貴公司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親自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至貴公司任一營業單位辦理重新設定手續,或使用立約人於貴公司所申請之晶片金融卡辦理重新設定(金融XML憑證戶不適用),立約人並瞭解經由使用晶片金融卡驗證後辦理之重新設定,效力等同於立約人親自至貴公司營業單位臨櫃辦理。

第十五條 交易核對
貴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公司查明。
貴公司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公司查明。
貴公司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第十六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公司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公司,貴公司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七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公司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公司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 貴公司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2. 貴公司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3.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 資訊系統安全
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貴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貴公司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公司負擔。
立約人使用貴公司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業務,若超過系統設定時間(十分鐘)未執行任何交易時,貴公司將自動將立約人自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登出。

第十九條 行動銀行快速登入服務條款
  1. 同意與貴公司約定以一台行動裝置(一個手機門號)作為綁定設備用於身分確認登入貴公司行動銀行。
  2. 名詞定義:
    1. 指紋辨識:係指立約人利用其行動裝置內建的指紋辨識功能於行動銀行上進行身分確認。
    2. 臉部辨識:係指立約人利用其行動裝置內建的臉部辨識系统於行動銀行上進行身分確認。
    3. 圖形密碼:係指立約人利用貴公司行動銀行內之圖形密碼功能,以自行繪製之圖形密碼於行動銀行進行身分確認。
  3.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公司對立約人透過快速登入服務使用的各項行動銀行服務,均視為立約人本人登入行動銀行後所為的有效指示。
  4. 擬設定快速登入服務者,立約人須先登入行動銀行後,依立約人之行動裝置功能設定快速登入服務,立約人並得隨時關閉/開啟所設定之快速登入服務。
  5. 立約人使用圖形/指紋/臉部辨識快速登入錯誤累計達五次,系统將自動關閉快速登入服務,立約人如擬重新啟用,立約人須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登入行動銀行,並重新設定快速登入服務。
  6. 立約人應謹慎使用快速登入服務,切勿與他人共用行動裝置(或儲存他人之指紋或臉部辨識資訊)、任意破解行動裝置(越獄或 Root)、並慎防駭客攻擊以確保帳戶安全。立約人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快速登入服務時,應立即以電話或其他貴公司同意之方式通知貴公司停止行動銀行服務。貴公司接獲前述通知前,第三人利用快速登入服務所為之指示均視為立約人有效之指示,由立約人自行 負責,倘致貴公司受有損害,立約人並應負責賠償責任,但貴公司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注意義務、或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立約人之快速登入服務者,仍應由貴公司負責。
  7.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公司非行動裝置內建之指紋辨識或臉部辨識功能之製造商,與行動裝置製造商亦無任何代理或合夥關係。如行動裝置內建之指紋辨識或臉部辨識功能發生任何問題,應由行動裝置製造商負責處理。
  8. 貴公司如有調整本服務內容或修改本服務條款任一條款時,經貴公司於網路銀行網頁或行動銀行公告通知立約人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時,視為同意貴公司調整本服務內容或增修本服務條款。


第二十條 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機制
立約人同意使用本約定事項之部分服務項目時,為求簡便及迅速得不使用憑證確認身分,而以SSL加解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訊息,事後立約人不因未使用憑證,而主張或抗辯該電子訊 息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使用SSL之加解密安全機制以貴公司所定之服務項目為依據。 有關SSL之交易機制,以主管機關所訂之規範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金融XML憑證
貴公司係指定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為憑證機構,立約人申請金融XML憑證後,自申請日期起一個月內應執行憑證啟用,逾期須重新申請。金融XML憑證密碼立約人應妥善保管,立約人得隨時自行變更金融XML憑證密碼;若立約人因忘記密碼或密碼連續輸入錯誤三次時,立約人須親自至貴公司營業單位臨櫃辦理密碼重置。金融XML憑證之有效期限自啟用日起算一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得辦理憑證展期。立約人需要向貴公司申請暫禁/取消暫禁網路銀行交易安全機制進行一切交易時,在辦妥電腦登錄前,所有使用立約人該交易安全機制之網路銀行交易,或因立約人不實之申請,而致發生之一切損害,概由立約人負責。辦理金融XML憑證註銷,於貴公司受理完成電腦登錄時生效,立約人註銷金融XML憑證後如再有需要,須重新申請並依貴公司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第二十二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公司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事項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事項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二十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約定事項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公司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客戶終止約定事項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銀行終止約定事項
貴公司終止本約定事項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公司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事項:
  1. 立約人未經貴公司同意,擅自將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3. 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一條之規定者。
  4. 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5. 立約人如屬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6. 立約人如有不配合貴公司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之情形。


第二十八條 約定事項修訂
本約定事項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公司以書面或於貴公司網站公告其內容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公司終止約定事項:
  1.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一方通知他方之方式。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九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存款約定事項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公司,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公司仍以存款約定事項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公司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三十條 法令適用及法院管轄
本約定事項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約定事項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如因本約定事項之內容發生爭議涉訟時,立約人及貴公司同意以貴公司原開戶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及法律規定另有專屬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一條 標題
本約定事項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約定事項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三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如經貴公司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或貴公司接獲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依警示通報機制列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時,貴公司得逕行終止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轉帳。
  2. 立約人如為農漁會、公司、行號及團體,其所授權之任一使用者所為之交易,均視同立約人本人所為之交易。


第三十三條 契約分存
本約定事項一式二份,由貴公司與立約人雙方各執一份,以資信守。
請勾選同意條款